課程名稱 |
民法概要乙 OUTLINE OF CIVIL CODE(B) |
開課學期 |
96-1 |
授課對象 |
國際企業學系 |
授課教師 |
洪瑞燦 |
課號 |
IB2003 |
課程識別碼 |
704 173B0 |
班次 |
02 |
學分 |
3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必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五2,3,4(9:1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管二101 |
備註 |
總人數上限:150人 外系人數限制:1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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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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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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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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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法律存在之主要目的,是作為「人」在社會生活中之規範,其中民法規範私人間之日常生活關係,從人之出生至死亡,甚至出生前之受胎及死亡後之遺產分配,都與民法密不可分,因範圍包含甚廣,故民法可謂人「日常生活之法律」。所謂私人間日常生活關係不外「財產」及 「身分」二種,故民法可分為「財產法」及「親屬法」兩大部份。前者規範私人間之財產關係,例如常見之買賣、贈與、租賃、委任、承攬、合夥、保證等「債權關係」及所有權、地上權、抵押權、質權、留置權等「物權關係」;後者規範私人間之身分關係,例如婚姻、親屬、親子及繼承等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考量修課同學為商管學院之學生,故不要求法律條文之背誦與理論之探討,而著重於實際生活案例之說明與討論,同時經由個案之討論使同學對民法規範有所了解,並有足夠的判斷能力,以因應日常生活所需,為達此目的,本課程將適時補充動產擔保交易法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。本課程雖指定參考教科書,但上課講解內容以講義為主,同時補充與平時生活有關之法律問題及實際案例,並適時討論新聞事件,以加強同學印象及上課之參與程度。原則上,考試以上課講授及討論之內容為主。 |
課程要求 |
評分標準:期中考、期末考及平時成績各三分之一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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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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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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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上課教材:一、講義
二、最新簡明六法
三、課本:「民法概要」,三民書局出版,作者:劉宗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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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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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9/21 |
課程簡介; 導論;法例;人(權利主體) |
第2週 |
9/28 |
物(權利客體) |
第3週 |
10/05 |
法律行為(通則、行為能力及意思表示) |
第4週 |
10/12 |
期日及期間;消滅時效;權利之行使 |
第5週 |
10/19 |
債篇通則Ⅰ(債之發生、債之標的及債之效力) |
第6週 |
10/26 |
債篇通則Ⅱ(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;債之移轉;債之消滅);各種之債:買賣 |
第7週 |
11/02 |
買賣Ⅱ;互易 |
第8週 |
11/09 |
贈與;租賃;借貸 |
第9週 |
11/16 |
期中考 |
第10週 |
11/23 |
承攬;旅遊;委任;寄託;運送 |
第11週 |
11/30 |
合夥;合會;和解;保證 |
第12週 |
12/07 |
物權:所有權 |
第13週 |
12/14 |
地上權;地役權;抵押權 |
第14週 |
12/21 |
質權;留置權;占有 |
第15週 |
12/28 |
親屬:婚姻 |
第16週 |
1/04 |
父母子女;監護;扶養 |
第17週 |
1/11 |
繼承 |
第18週 |
1/18 |
期末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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